汇编作品可以是原创的吗


汇编作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简单等同于原创作品,但汇编作品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首先来解释一下汇编作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就称为汇编作品。比如常见的文集、选集、百科全书等都可能属于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非常多样,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像论文、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例如法规、股市信息等。 汇编作品虽然是将各种材料汇集在一起,但并不意味着它完全没有创作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这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而原创作品通常是指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从无到有产生的作品。汇编作品是建立在已有作品、作品片段或其他材料基础上的。不过汇编者通过自己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方式,赋予了汇编作品新的价值和可受保护的基础。 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指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汇编作品而言,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同样不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总的来说,汇编作品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原创作品,但它因汇编者的独创性选择和编排,具备了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基础。 相关概念: 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作品片段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独创性:在汇编作品中,指汇编者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特的、创造性的劳动成果。 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