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合同能成立吗?


在探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时合同是否能成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了合同里说的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虽然上述条款列举了合同一般应包含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缺少某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合同也不一定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和数量等核心要素达成了一致,合同通常还是可以成立的。对于质量、价款等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 不过,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还是应当尽可能详细、明确地约定合同的各项条款。这样可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确,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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