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以卖定做物吗?
我是做加工承揽业务的,有个定做人一直拖着不给加工费。我手里还留着给他做的定做物,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把定做物卖掉来弥补我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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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做人不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承揽人是否可以卖定做物,这涉及到法律上的留置权问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定做人不支付加工费,承揽人是可以留置定做物的。 不过,留置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首先,承揽人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定做物。其次,承揽人留置定做物后,应当给定做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定做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定做物,那么承揽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此外,如果留置定做物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承揽人也不能留置。总之,在定做人不付加工费的情况下,承揽人通常可以留置定做物,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行使权利,不能随意变卖定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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