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中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我在商标异议程序里有一些复印件材料,不知道这些复印件能不能当作证据使用。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确定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如何,所以想了解一下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复印件到底可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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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证据这个概念。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在商标异议程序里,证据对于支持异议人的主张或者被异议人的反驳非常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里所说的复制品等其实就包含了复印件。这表明法律是认可在一定情况下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的。在商标异议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原件,比如原件在他人手中、原件丢失等情况,此时就可以提交复印件。 不过,虽然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但它的证明力相对原件来说较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那么法院或者商标评审机构可能不会仅凭这个复印件就认定相关事实。比如,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异议人仅提供了一份合同的复印件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存在问题,但没有其他证据,像证人证言、付款凭证等与之相互印证,那么这份复印件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如果要使用复印件作为证据,最好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在提交复印件时,要尽可能说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合理理由,比如原件在第三方保存,自己无法获取等。总之,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是有机会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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