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了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还可以受理案件吗?
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纠纷解决的约定中,当事人有时会在合同里注明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还能受理案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而诉讼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那么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那么,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呢?《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么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此时法院可以受理案件。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会驳回起诉;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则会继续审理案件。所以,注明了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案件,但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就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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