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能被法院采纳吗?


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是否能被法院采纳,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保证书在法律上的性质。它其实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和约束。当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为了挽回婚姻或者表达自己的悔意,会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保证书能否被法院采纳,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从真实性来说,这要求保证书确实是过错方本人所写,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如果一方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可能会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来进行核实。比如,一方声称对方的保证书是被胁迫所写,那么法院就会审查是否存在胁迫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表明是在胁迫下签订的,那么这份保证书的真实性就会受到影响,可能不会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提交保证书的一方需要证明其是真实的。 合法性方面,保证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保证书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条款,如果其内容过于苛刻,剥夺了过错方基本的生活保障,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条款不合法。同时,如果保证书中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内容,那肯定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联性是指保证书的内容要与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相关。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时,保证书中如果有关于这些方面的承诺,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那么就具有关联性。如果保证书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道歉话语,与案件的核心问题没有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将其作为重要证据采纳。 如果保证书具备了上述“三性”,法院通常会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它可以作为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证据,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法院可能会根据保证书的内容和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倾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保证书能够证明一方是过错方,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更多的份额。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在提交保证书作为证据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辅助证据,以增强保证书的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