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责任由谁承担?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政府部门委托一家企业做一项公共服务,结果这个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给我造成了损失。我就想知道,这种行政委托情况下,最终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委托的政府部门,还是被委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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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行政委托中,受委托方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而是以委托方行政机关的名义。这就好比你委托别人帮你去办一件事,那个人是代表你去做的,最后事情办得怎么样,责任自然还是由你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这表明在行政处罚委托这一行政委托常见情形中,委托行政机关要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担责。 所以,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委托中,责任是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的。但是,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如果发现受委托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受委托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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