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有什么区别?


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是行政管理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讲,就是法律把权力直接给了某个组织,让这个组织拥有了行使特定行政权力的资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而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暂时交给别人去用,用的名义还是行政机关的。 其次,二者在主体方面存在差异。行政授权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被授权的对象一般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原本可能没有相关行政权力,但经过授权后就具备了。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甚至个人。 再者,责任承担也不同。经过行政授权的组织,自己独立承担因行使被授予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就像前面提到的被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如果处罚出现问题,自己要负责。而行政委托中,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比如行政机关委托某个社会组织去做某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是行政机关的。 另外,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也不一样。被授权组织因为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而受委托者由于没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总之,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在概念、主体、责任承担和诉讼地位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准确区分和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