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会怎样?

我遇到个事儿,好像涉及两个行政机关一起行使职权。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保障、责任认定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出了问题该找谁负责,他们共同行使职权有没有啥限制之类的,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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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在法律上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共同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行政机关一起对某件事情作出了一个决定或者采取了一项措施。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对某家餐厅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罚决定,这就是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责任承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这些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一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例如,前面提到的餐厅对联合处罚决定不服,起诉时就要把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都列为被告。


在赔偿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共同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这些行政机关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由于两个行政机关的错误联合执法,导致某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这两个行政机关都要对该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


从程序要求来看,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各个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比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程序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依法撤销。


另外,在实践中,共同行政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问题。为了确保共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例如,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等方式,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或者重复执法的情况。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如果遇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况,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共同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同时,在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等活动时,要积极配合,但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办事。


总之,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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