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察大队在什么情况下会当行政诉讼被告?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和监察大队产生了一些纠纷,涉及到行政处罚等方面。我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形下,监察大队会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这样我们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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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察大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当行政诉讼被告: 首先,在直接起诉的案件中,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大队是被告。比如,监察大队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若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作出罚款决定的监察大队就是被告。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其次,经复议的案件中,如果监察大队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监察大队为被告。例如,企业对监察大队的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监察大队在复议后改变了原来的处罚决定,企业若再起诉,此时监察大队就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监察大队作出具体行为的,该监察大队为被告。例如,依据相关法规授权,监察大队对某行业进行特定监管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起诉的,该监察大队就是被告。 另外,如果两个以上监察大队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监察大队是共同被告。比如两个监察大队联合对某一事项进行执法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起诉时,这两个监察大队就是共同被告。这也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的规定。 还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其他组织受监察大队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起诉时,监察大队作为委托机关是被告。 最后,若监察大队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监察大队被撤销后,其职权由另一个部门继续行使,那么在相关诉讼中,这个承接职权的部门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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