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借钱给一个朋友,他后来和妻子离婚了,现在他还不上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他前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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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连带清偿责任。简单来说,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在债务关系中,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也有责任为由拒绝。 判断债务人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用于家庭购房,那么这显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妻子也有偿还义务。 然而,如果该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比如他个人赌博所欠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没有得到妻子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的妻子可能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之,判断债务人妻子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依据债务的性质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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