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我和别人签了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现在对方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我不知道这个约定能不能对第三人起作用,所以想问问法律上这种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到底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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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探讨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享有的债权卖给或者送给别人,让别人来取代自己成为新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钱。而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前说好,这个债权不能转让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非金钱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并且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就是第三人不知道有这个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不能对抗第三人。比如说,甲和乙约定甲欠乙的货物交付债权不得转让,后来乙把这个债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那么丙就可以向甲主张权利,甲不能以和乙有不得转让的约定来拒绝丙。 而对于金钱债权,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这个约定都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甲欠乙一笔借款,甲和乙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之后乙把债权转让给了丙,即使丙知道甲和乙的约定,丙依然可以要求甲还钱,甲不能以约定对抗丙。 综上所述,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债权的性质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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