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

我是一名债权人,之前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现在想补充申报。不知道补充申报的债权能不能得到清偿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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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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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债权申报的基本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前提,只有经过申报的债权,才有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是可以进行补充申报的。但是,补充申报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在补充申报之前,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那么对于之前已经分配的部分,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是不能再要求补充分配的。这是为了维护已经完成的分配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因为后续补充申报而对之前的分配结果造成影响。 另外,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需要由补充申报人自己承担。这是因为补充申报是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所导致的,所以相关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也是合理的。 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得到了确认,并且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可供分配,那么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参与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但如果破产财产已经没有剩余,或者补充申报的债权存在争议无法得到确认,那么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可能就无法实现债权的清偿。 总之,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有可能得到清偿,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尽可能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也要及时进行补充申报,并做好承担相关费用和面临不确定性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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