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收到的进项能否抵扣上月销项?
我在经营公司处理税务时遇到个问题。上个月公司产生了一些销项税,这个月才收到对应的进项发票。我不太清楚税务抵扣规则,想知道当月收到的这些进项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扣上月的销项税呢?这样对公司的税务成本影响挺大的,所以很想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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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里,增值税的抵扣规则有明确规定。要理解当月收到的进项能否抵扣上月销项,得先明白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概念。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则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一般就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这里强调的是“当期”,也就是一个纳税期间内。通常纳税期间是按月计算的,所以从规定上来说,当月收到的进项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上月的销项税额。 不过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比如在某些特殊的纳税申报流程中,如果企业因不可抗力、财务处理等特殊原因导致进项发票未能及时认证或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抵扣。但这不属于正常的用当月进项抵扣上月销项的情况,且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所以正常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抵扣规则,当月收到的进项不能抵扣上月销项。企业在税务处理时,要准确把握纳税期间和抵扣规则,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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