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带养方是否能够更改子女的姓名?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带养。我想给孩子改个名字,但是前夫不同意。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离婚带养孩子的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直接更改孩子的姓名,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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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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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带养方更改子女姓名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读这一问题涉及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而关于离婚后带养方更改子女姓名的具体规定,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带养方如果想更改子女姓名,原则上需要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这是因为子女的姓名是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的结果,即便离婚了,双方在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上依然都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带养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对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先与带养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等合法途径来解决。 总之,离婚后带养方不能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处理子女姓名变更问题。这样既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父母双方在子女事务上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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