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缓是否不得减刑假释?

我想了解一下,被判死缓的罪犯是不是就不能减刑或者假释了呢?我身边有个亲戚被判了死缓,家里人都很关心他之后还有没有机会早点出来,所以想弄清楚死缓在减刑和假释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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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减刑
  • #死缓假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死缓并不是绝对不得减刑、假释,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死缓、减刑和假释的概念。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当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就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说明死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另外,《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若符合这些条件,同样可以继续减刑。 关于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若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且符合假释条件,也可以获得假释。 不过,《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的特别规定,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针对特定犯罪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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