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发票能否用到总公司?
我公司有子公司和总公司,最近子公司有一些发票,我不太清楚这些发票能不能拿到总公司使用。如果可以用的话,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要是不能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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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子公司和总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一般情况下,子公司的发票是不可以用到总公司的。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在税务上也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主体。这意味着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税务事项是与总公司分开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子公司的发票对应的是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如果将子公司的发票用于总公司,会导致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这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子公司的发票不能随意用到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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