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公司是否可以给分公司开票?

我公司有总公司和分公司,最近业务上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有一些经济往来,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能不能给分公司开发票,不知道这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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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总公司是可以给分公司开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过在税务和发票管理方面,分公司通常是可以独立进行税务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当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发生真实的经营业务往来,并且存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时,总公司就可以给分公司开具发票。例如,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或者总公司为分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等,这种情况下,总公司作为收款方,就需要按照规定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但是,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只是资金的划拨、内部的费用分摊等,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经营业务,那么就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发票是用于记录真实交易的凭证,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进行发票开具时,一定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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