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可以开票收款吗

在实际业务里,我们公司有个情况。总公司签了合同,可在收款和开票环节,考虑让分公司来操作,就是不太清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处理才能符合规定,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到底行不行,有啥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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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通常是可以开票收款的。 首先,要明白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它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活动,不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司法》第十四条指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就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的行为可视为总公司行为的延伸。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 **建筑行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可以收款并开票。 - **其他行业**:如果希望由总公司签订合同,而由分公司收款并开票,有以下策略。一是直接签订合同,捋清合同关系,尽量由甲方与分公司直接签订合同,这样能确保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降低税务风险;二是签订三方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直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出于集团管理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约,那么可以签订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共同参与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内容,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及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这种方式也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不过,在操作时要注意,无论哪种情况,都要保持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以符合税务合规性的要求。而且虽然分公司可以开票收款,但很多企业可能因合同相对人是总公司,而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接受分公司开具的发票。 相关概念: -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没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设立程序相对简单。 - **三流一致**:指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保持一致,即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和收款方相互对应,以此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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