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怎么认定的。我身边可能涉及到这方面的事儿,就是不清楚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普通公司员工,还是特定公职人员,还是有其他情况,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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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准确认定其主体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简单来说,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部门的公务员等,他们在国家机关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等职责。比如公安局里负责案件侦查的警察,税务局里进行税收征管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就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公司,像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等。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和公共事务相关,如果挪用了公款,也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国有公司派员工到一家非国有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这个被委派的员工如果挪用了公款,同样要承担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 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比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挪用了公款,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立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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