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吗?
我公司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最近公司内部涉及一些业务往来,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能不能互相开发票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怕操作不当引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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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互相开票”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开票通常指的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它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记录交易的重要凭证,涉及到税收的计算和缴纳。 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能否互相开票,要从业务实质来看。在增值税相关规定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业务是真实的经营业务,有款项的收付,就应该开具发票。 非独立核算并不意味着分公司不能作为一个业务主体进行经营活动。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但在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时,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包括开具发票。例如,总公司将货物移交给分公司用于销售,这就属于销售行为,总公司就需要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不过,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只是内部的资产划拨、费用分摊等不涉及应税行为的情况,那就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总公司只是将一些办公用品划拨给分公司使用,这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所以,非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之间能否互相开票,关键在于业务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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