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收钱,分公司可以开发票吗?
我公司有总公司和分公司,最近有一笔业务是总公司收的钱,但客户要求开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分公司能不能给客户开发票,不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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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总公司收钱,分公司是否可以开发票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三流一致”原则,这是税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三流”指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简单来说,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资金的收取方以及发票的开具方应该是一致的。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税收的合规性。在实际的税务操作和监管中,“三流一致”是判断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了“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要求,也就是谁收了钱,原则上就由谁开发票。 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是总公司收了钱,那么按照常规,应该由总公司来开发票。因为总公司是实际的收款方,符合“三流一致”中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的要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有明确的业务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委托关系在税务和合同等方面都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比如签订了委托收款协议等,明确了分公司虽然没有收款,但实际上是业务的提供方,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开具发票也是可以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确保相关手续完备,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总公司收钱应由总公司开发票,但在有合法委托手续等特殊情况下,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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