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给总公司的发票分公司能否做账?

我公司有分公司和总公司,现在收到一张开给总公司的发票,但分公司这边想把这张发票拿来做账。不知道从法律和财务规定上来说,分公司能不能用这张开给总公司的发票做账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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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回答开给总公司的发票分公司能否做账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发票的性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简单来说,发票就是证明业务发生的一种书面凭证,并且在财务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后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过,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通常情况下,发票是与实际业务相对应的,开给总公司的发票意味着该业务是总公司发生的,应该由总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因为发票上的名称等信息与总公司相关,这是符合业务实质和发票管理规定的。如果分公司用开给总公司的发票做账,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者财务处理不规范的行为。因为分公司和总公司虽然存在关联,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是有明确区分的。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协议,证明该业务实际上是分公司操作,只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并且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支持,同时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分公司可以进行账务处理。不过这种情况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操作,不能随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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