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买东西能否开总公司发票?

我所在的分公司采购了一批物资,现在想让供应商开总公司的发票。但不确定这样操作合不合法,会不会有税务风险之类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发票开具上的规定,所以想问问分公司买东西到底可不可以开总公司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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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分公司买东西能否开总公司发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从税务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发票开具需要遵循“三流一致”的原则。所谓“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也就是说,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资金的收付方以及发票的开具方要相互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分公司购买东西,实际的交易主体是分公司,那么正常情况下发票应该开具给分公司。若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这就与实际的交易情况不符,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不仅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发票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并且在交易前已经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关的委托证明文件,明确表示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结算和发票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开具总公司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委托关系必须有书面文件作为支撑,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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