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它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主要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而债权人则是对夫妻双方或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其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然而,该条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这种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债权人。这是因为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于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的。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是基于对夫妻整体的信任和其偿债能力的判断,而不是基于夫妻之间未来可能的离婚协议。 举例来说,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形成了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夫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因为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其权利不应因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而受到损害。 当然,如果债权人在知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后,明确表示同意按照该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那么此时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就可以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这是因为债权人的同意构成了一种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改变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债权人同意的特殊情况下除外。所以,当遇到类似问题时,夫妻双方不能仅仅依据离婚协议来拒绝债权人的偿债要求,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