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是否可以选择偿还债权人?

我是一个债务人,欠了好几个债权人的钱。现在我手里资金有限,没办法同时偿还所有人。我想知道,我能不能自己选择先还其中一部分债权人的钱,而暂时不还其他人的,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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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偿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债务人是否可以选择偿还债权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一般情况来看,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时是有一定自主选择权的。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在债务关系中,每一个债权债务关系都是独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几个债权人偿还债务。例如,甲同时欠乙和丙的钱,甲可以自行决定先还乙的债务,这并不违反基本的法律规定。 然而,这种选择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选择偿还对象,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法律是不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某个债权人经济状况较好,不太在意债务的偿还时间,而另一个债权人急需这笔钱来维持生活,但债务人却故意先偿还给前者,以达到拖延偿还后者债务的目的,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如果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那么其偿还债权人的选择就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有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随意选择偿还对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偿还债权人,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特殊情况,如破产等,债务人的选择权将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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