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质量有问题时,拆迁户可以拒绝收房吗?


在遇到拆迁安置房质量有问题时,拆迁户是否可以拒绝收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有不同的程度和类型。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安置房的质量标准等内容。如果安置房的质量不符合这些约定,那么拆迁户是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就像是房子的骨架,一旦它出现问题,整个房子的安全性就会受到极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中,虽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所不同,但同样适用质量合格的基本要求。如果拆迁安置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那么拆迁户完全可以拒绝收房。 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屋的墙面有小裂缝、地面不平整等,这些问题虽然不会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但会影响居住的舒适度和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拆迁户可以要求拆迁方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在修复好之前,拆迁户也可以选择暂时拒绝收房。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建议长期拒绝收房,因为如果拆迁方已经对问题进行了积极的修复,而拆迁户仍然无理由拒绝收房,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可能会影响后续的安置补偿等相关事宜。 总之,当拆迁安置房质量有问题时,拆迁户要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严重质量问题,可以坚决拒绝收房;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修复后再收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