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否可以重新签订?
我之前签了拆迁协议,但是后来发现协议里补偿标准不太合理,和周边其他人的补偿有差距。现在我想重新签订拆迁协议,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能重新签,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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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简单来说,它规定了双方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拆迁补偿的方式、金额,安置房屋的情况,以及拆迁的时间等内容。 关于拆迁协议能否重新签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更改或重新签订。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拆迁协议是可以重新签订的。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同意对原协议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那么可以重新达成新的协议。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第二种情况是存在法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例如,拆迁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拆迁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变更或撤销原协议,进而重新签订。 如果要重新签订拆迁协议,首先双方可以自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且符合法定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被拆迁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比如,如果主张显失公平,需要证明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相差过大;如果主张欺诈,需要提供拆迁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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