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发现特困供养的人员可以主动办理供养申请吗?


在探讨部门是否可以主动为发现的特困供养人员办理供养申请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含义。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简单来说,是国家为了保障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指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正常情况下是由特困人员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部门不能主动介入。事实上,当部门发现特困供养人员时,是可以主动帮助其办理供养申请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这赋予了相关部门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的职责。 部门主动办理特困供养申请也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困人员由于自身能力受限,可能不知道自己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不知道如何申请。部门主动介入,能够及时为他们提供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进行调查核实。部门主动办理申请的过程,也是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体现。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发现特困供养人员时,是可以主动为其办理供养申请的。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