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这三者能不能交叉着用啊,比如我既要定金又要违约金,还要求赔偿我的损失,这样在法律上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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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违约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三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这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都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守约方的补偿,如果同时适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过分的利益,有失公平。 然而,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则有所不同。当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和损害赔偿责任是可以并用的,但总的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调整的关系,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守约方获得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定金和违约金不能交叉使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而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交叉使用的,但要遵循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合同违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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