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期间人犯是否可以参加选举?
我现在在看守所被羁押,马上要进行选举了,我不清楚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参加选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样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人犯有没有选举的资格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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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看守所羁押期间人犯是否可以参加选举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是判断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基本依据。 对于在看守所羁押的人犯,情况相对复杂,要分不同情形来看。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人犯涉及上述严重犯罪且经过相关司法机关决定,那么在羁押期间是不能参加选举的。 然而,如果人犯虽然被羁押,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且不属于经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情况,那么他们仍然享有选举权。对于这类人犯参加选举的方式,该规定也有说明,被羁押的人犯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所以,看守所羁押期间的人犯是否可以参加选举,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是否被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如果没有出现上述限制情形,人犯是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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