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已卖完,前期物业自行撤场,原开发商还有权给小区招聘物业吗?


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原开发商是否有权给小区招聘物业,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表明在一定阶段,开发商是有权利选聘前期物业的。 然而,当小区房屋已全部卖完,情况就有所不同了。随着房屋的销售,小区的业主逐渐增多,业主们作为小区的所有权人,他们的权利开始凸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也就是说,当小区有了一定数量的业主后,选聘物业的权力逐渐转移到业主手中。 在前期物业自行撤场时,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那么选聘新物业的权力就完全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比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来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此时原开发商是没有权力擅自给小区招聘物业的。 但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从实际情况来看,原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前期物业突然撤场,而业主又无法及时组织起来选聘新物业的情况下,原开发商为了维持小区的正常运转,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可以临时采取措施选聘过渡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的应急手段,开发商应该积极推动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将选聘物业的权力尽快交还给业主。所以,一般而言小区房屋卖完且没有特殊应急情况时,原开发商通常没有权力给小区招聘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急需应急处理时,开发商可做临时安排,但不能长期替代业主的选聘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