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多少周岁?


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去参与民事活动,并且能够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能力。在我国,根据不同年龄段和精神状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成年人指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同时,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他们能够像成年人一样,独立地去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各类民事活动,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九岁的孩子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这就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或者用自己的零花钱去买文具,这种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也是有效的。但如果他要去签订一个大额的买卖合同,那就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最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他们自己所做的民事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来帮他们进行民事活动。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情况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说始于某个具体周岁。对于能够实施部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行为的情况,始于八周岁;而对于能够独立实施全部民事法律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始于十八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