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对公职人员是否可以直接定罪?
我想了解下,纪委在调查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时,有没有权力直接给公职人员定罪呢?我不太清楚纪委的职能边界,想搞明白他们在这方面的权限到底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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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对公职人员是不可以直接定罪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纪委的职能。纪委主要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于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纪委有权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比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但这些处分主要是针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并不是定罪。 而“定罪”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对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最终的判定。在司法程序中,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所以,纪委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是履行党内监督执纪的职责,不能直接对公职人员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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