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丈夫生育权可以离婚吗?
我和妻子在生育问题上有很大矛盾,她未经我同意就打掉了孩子,我觉得我的生育权被侵犯了,心里过不去这个坎,很想离婚。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层面来讲,能不能以此为由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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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犯丈夫生育权是可以离婚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其中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首先,从生育权本身来说,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取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完成生育,这个权利应当以双方协商为基础。 关于因侵犯生育权能否离婚,法律有明确规定。虽然妻子私自中止妊娠对丈夫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这也是妻子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所以夫以妻私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涵盖了因生育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 总之,虽然侵犯丈夫生育权不能直接作为获得损害赔偿的理由,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可以请求离婚的。 相关概念: 生育权: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及获取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指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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