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诬告罪纪委可以留置吗?
我想了解下,如果有人涉嫌诬告罪,纪委有没有权力对其进行留置呢?我身边有这种疑似情况,不太清楚纪委在这方面的权限,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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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概念。诬告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这里要明确的是,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而留置权是监察机关的权限,并非纪委。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如果只是单纯涉嫌诬告罪,而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范畴,那么纪委没有权力对其进行留置。只有当涉嫌诬告罪的同时还涉及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符合《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条件时,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也就是说,判断能否留置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监察机关关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调查情况以及留置的法定情形,而不是单纯看是否涉嫌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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