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被解散还能将其列为被告吗?
我和一家公司有经济纠纷,打算起诉它,但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已经解散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把它列为被告去打官司。要是不能列它为被告,那我的权益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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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司被解散后是否能列为被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解散和公司终止是不同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等一系列程序。而公司终止则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彻底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才真正意义上终止。 当公司已经被解散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时,它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的。此时公司处于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如果公司已经完成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那么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就不能再将其列为被告了。不过,如果存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就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列为被告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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