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能否更改?
我之前和前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现在我觉得协议里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比如财产分割那块。我想问下,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还能更改吗?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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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能更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书还未生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其进行更改。因为此时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并未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所以双方都有权利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拟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而当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备案后,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随意更改了。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约定,一旦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但对于子女抚养等其他部分,如果想要变更,也需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在离婚登记前可以自由协商更改离婚协议书;登记后,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尝试对部分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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