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综合症是否算医疗事故?
我在医院治疗期间出现了恶性综合症,身体遭了不少罪。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不是医院的责任,想知道恶性综合症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医疗事故,我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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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恶性综合症是否算医疗事故,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一,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二,要有违反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行为。其三,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四,这种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 对于恶性综合症,如果是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但由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出现恶性综合症,这可能就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某些药物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仍有极小概率会引发个别患者出现恶性综合症,而医生在用药前也按照规定进行了评估和告知,这种情况就难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然而,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如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错误、用药不当等,从而导致患者出现恶性综合症,那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医生没有详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或其他病史,就使用了可能引发恶性综合症的药物,最终导致患者发病,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所以,恶性综合症是否算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医疗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来综合判断。如果怀疑是医疗事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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