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有什么内容?

最近对诈骗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比较关注,想详细了解下《“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里都涉及哪些方面,像是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处罚标准这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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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诈骗刑事案件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关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次,对于达到数额标准且具有特定情形的,可酌情从严惩处。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若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又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再者,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一些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些情形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 然后,关于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另外,对于诈骗未遂的情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若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还有,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关于诈骗财物的发还。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相关概念: 数额较大:在诈骗刑事案件中,达到一定金额区间(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数额巨大:诈骗金额处于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除数额标准外,结合一些特定情形,达到与“数额巨大”相当危害程度的情节认定。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特定情形,达到与“数额特别巨大”相当危害程度的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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