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旧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公司清算相关事务时,涉及到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听说旧法对此有规定,想弄清楚旧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公司的一些历史情况可能需要依据旧法来处理,所以希望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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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剩余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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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旧法规定时,这里所说的旧法一般是指2005年修订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简单来讲,就是当公司进行清算,在支付完各种费用和债务后,股东有权利要求分配剩下的财产。这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了股东在公司结束运营时能收回一定的投资回报。 旧《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意味着,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是其在公司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比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某个股东出资占公司总出资的20%,那么在分配剩余财产时,他就有权获得剩余财产的20%。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一个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份,那他能分到10%的剩余财产。 同时,该条还明确了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这是为了确保公司先履行完对外的债务和其他义务,保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防止股东提前瓜分财产而损害其他人的权益。只有在完成所有法定的清偿程序后,股东才能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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