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现在这家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我想知道在破产清算时,各项债务是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的。我很关心自己的债权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能在什么阶段获得清偿,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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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顺序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职工的工资等权益是他们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在企业破产时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职工的基本生活。例如,一家工厂破产,该厂员工的工资和相关补助就会在这个阶段优先得到清偿。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到社会的整体保障体系,税款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企业有义务按时缴纳这些费用和税款,所以在清偿顺序中处于较为优先的位置。 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上述优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比如企业之间的商业欠款等。在前面两个顺序的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会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总额超过了剩余的破产财产,那么每个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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