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单方进行公证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能否单方进行公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协议和公证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表示,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的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强调了离婚协议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对于公证而言,《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离婚协议单方公证的禁止性规定,但离婚协议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可以单方进行公证。因为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需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愿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单方申请公证,公证机构无法确认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难以对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核实。 而且,即使单方进行了所谓的“公证”,在后续的离婚登记或者离婚诉讼中,该公证的效力也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离婚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都认可协议内容并完成离婚手续后,协议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同时到公证机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可以考虑先共同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条件允许时,再一起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