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原件是否可以作废?
我之前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里面有些条款现在觉得不太合理。我们现在都有意愿重新商量协议内容,不知道原来那份离婚协议原件能不能作废呀?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允许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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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原件是可以作废的,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本质上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这个条件就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所以在没完成离婚登记这个关键步骤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使离婚协议不生效,也就是可以视为作废。比如夫妻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路上,一方突然改变主意不想离了,那么这份协议就不会产生实际效力。 其次,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了。不过要是存在法定情形,也是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作废相关条款或者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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