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从出租人的责任来看,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此外,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规定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对出租人义务的相关条款。 对于承租人而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这也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对承租人的明确要求。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例如,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可以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通过这些规定和处罚措施,确保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有序进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