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物权变动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遵循登记生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约定有其特殊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约定。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进行约定时,该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是,这种约定并不直接等同于物权变动。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物权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例如,甲和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房子归甲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子的所有权仍然登记在乙名下,乙仍然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履行过户义务。如果另一方拒绝履行,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但该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合同效力,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另一方履行过户义务,从而实现物权的转移。在处理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问题时,建议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