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有备注?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过程中,有些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探视的细节,觉得在正文里表述太繁琐,想放在备注里。就想问问离婚协议能不能有备注呀?要是可以的话,对备注有没有啥要求和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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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通常是可以有备注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备注部分能用于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或补充,从而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误解或纠纷。比如对于财产分割的具体细节、某些特定财产的归属、债务的承担方式等,都可以在备注中详细写明。 不过,备注部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在备注里约定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如限制再婚自由)的内容,这类约定因违法而无效。 同时,备注部分应当与协议的主要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如果备注内容与协议其他条款存在冲突,应以协议的主要条款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也从侧面说明,备注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要遵循整体关于合法、协商一致等要求。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对待备注部分,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建议在拟定备注内容时,如有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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