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以遭受家暴为理由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因为我在家经常遭受另一半的暴力对待,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想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以遭受家暴作为离婚的理由呢?要是可以的话,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又该怎么操作来保障自己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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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以遭受家暴为理由。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它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算不伤害身体,但言语上特别不堪,这也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明确提到,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说,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那么依法可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家暴的受害者起诉离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且,如果因为家暴离婚,对于家暴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可酌情少分财产。同时,受害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比如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而给予的抚慰金)。 要是遭遇家暴想离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如果有人目睹家暴发生)、警方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妇联的工作记录等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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