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最长可设3个月冷静期吗?
我和我爱人最近感情出了问题,在考虑离婚。听说离婚有冷静期,还听说最长能设3个月,我就想了解下,法律上是不是真的有这个规定,离婚案真的最长可以设置3个月的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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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案是否最长可设3个月冷静期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离婚冷静期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离婚登记材料保存至婚姻登记档案。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冷静期,这里规定的冷静期是固定的三十日,并非三个月。 而在诉讼离婚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冷静期”时长为三个月。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也就是说,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法院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的。比如,有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冲动起诉离婚,法院为了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的机会,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就可能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但这个期限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并不是所有离婚案都会设置,也不是最长就一定是三个月。 综上所述,协议离婚冷静期是法定的三十日;诉讼离婚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最长可设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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