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不做笔录直接销案吗

我之前报了个案子,但现在情况有变化,不想继续追究了,也还没去做笔录。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直接销案呀?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是怎样的,是一定得做完笔录才能销案,还是有其他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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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能否不做笔录直接销案,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又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它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报案人想销案就能销案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若发现不应为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视为犯罪;在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或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才会考虑撤案。也就是说,报案之后,即使没做笔录,只要案件进入了刑事侦查程序,报案人不能随意要求销案。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个人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尊严。例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就算受害者表示不追究,司法机关依然会依法处理。 而自诉案件则不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没做笔录,自诉人有权利决定是否销案。 接着是行政案件,比如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规行为,且未对除了受害者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在历经协商等程序后,报案方可以选择撤案,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不做笔录直接销案的。 另外,如果案件根本就没有立案,并且也没有进行相关笔录记录,相应的法律程序并未正式展开。此时若当事人自愿表达出放弃追究的意愿或是符合取消立案要求的事由出现,那么有被撤销的可能性。不过,能否实现撤销,还需结合事例本身的性质、相关证据以及执法机构的判断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例如涉及公众利益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事例,即便当事人想撤销,执法机构也可能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遵循法律规定的考虑而继续处理;若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且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撤销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相关概念: 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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